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能夠用來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材料。與其他訴訟證據相同,行政訴訟證據也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如下: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1_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
關于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擔,《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主要由被訴的行政機關一方承擔?!缎姓V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根據該規(guī)定,被告舉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即舉證范圍不僅限于事實根據,而且還包括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
2.原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并不是說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原告一般應對下列事項進行舉證:①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④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3.被告的舉證規(guī)則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