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特權的一般規(guī)定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又叫做價值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二)擔保物權的特征
與用益物權相比擔保物權具有如下之特征:
第一,擔保物權是以支配標的物的價值為其內容,即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
第二,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第三,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包括發(fā)生上的從屬性、轉移上的從屬性、消滅上的從屬性);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
第五,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即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分割、部分轉讓、部分消滅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續(xù)及整體性;反之,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進行分割、部分轉讓或者消滅的也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續(xù)及其整體性。
第六,擔保物權有物上代位性,即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擔保物權并不消滅而是及于該替代物之上。
由于擔保物權均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擔保物權均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也就是說,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因此通常稱之為主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