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掛失致儲戶損失 儀隴一銀行被判賠償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閱讀:1330 次 日期:2012-01-27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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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wǎng)訊   銀行卡丟失后,儲戶譚某向當?shù)劂y行申請掛失,銀行未予辦理,致譚某卡內存款被人分2次取走。近日,四川省儀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銀行儀隴縣支行因未及時給儲戶辦理掛失手續(xù),致儲戶存款損失,銀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約,賠償儲戶譚某存款損失700余元,并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用。

2004年4月12日,原告譚某在某銀行儀隴縣支行辦理了活期儲蓄存款業(yè)務,申辦了存折及銀行卡。2007年6月,譚某到外地出差時不慎將銀行卡等物品丟失。返回儀隴后,譚某于6月14日上午到被告下屬的儀隴縣金城鎮(zhèn)某分理處,通過該分理處保安在3號窗口掛失未果。6月18日,譚某再次到銀行申請掛失時發(fā)現(xiàn),銀行卡上的現(xiàn)金已被人支取了700元。此后的2008年4月1日,譚某該卡上下余的73元再次被人支取。

庭審中,原告譚某向法庭提供了被告某銀行儀隴縣支行原聘請的保安王某親筆書寫的“譚某存款銀行卡丟失,于2007年6月14日上午前來營業(yè)部掛失屬實”的證詞。被告某銀行儀隴縣支行未能提供2007年6月14日該分理處辦理相關業(yè)務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據(jù)以證明原告譚某2007年6月14日未到其分理處掛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譚某與被告某銀行儀隴縣支行于2004年4月12日建立儲蓄合同關系。原告丟失銀行卡后向被告所屬分理處掛失未果,權益受損,被告應當承擔原告存款被他人支取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被告原聘保安的親筆證詞證實譚某確于2007年6月14日到被告所屬分理處掛失。被告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其分理處2007年6月14日辦理相關業(yè)務的影像資料等,違反相關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后,被告某銀行儀隴縣支行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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