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證據概述
民事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
證據有以下三個特征:①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②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聯系;③合法性,即證據應當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二、民事證據的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陳述
5.視聽資料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三、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一項措施。
證據保全的條件包括:①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有關;②待保全的事實材料存在毀損、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③就時間而言,在需要進行保全的時刻,待保全的證據還未到可將證據提交到法院的時刻或當事人無法將該證據提交法院。
證據保全的提出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但在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
一般來講,對證人證言,可以錄音或制作詢問筆錄;對于物證,可以進行勘驗或封存原物;對書證、視聽資料,可采取復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