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點和適用范圍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通知并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的程序。
其特點有:依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而是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階段陛,公示催告和申請除權判決是兩個前后銜接的階段;公示催告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申請的其他事項。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第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開始必須基于權利人的申請,法院在經過認真審查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批準其申請并作出公示催告。
第二,申請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和滅失為條件,而對其他事項的公示催告申請,則以利害關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認定有關情況為前提。
第三,公示催告的申請權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持有人或權利人行使。所謂票據或其他事項的持有人、權利人具備兩個條件:①票據的持有或對事項的占有是合法的。②票據或事項是在他手中喪失或情況不明的,即他是票據或其他事項喪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僅對票據或其他事項主張權利的人,無權申請公示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兩種情況下適用:①按照規(guī)定可以依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申請人向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②其他事項喪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請公示催告,以有關法律有無規(guī)定為準?!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是指票據以外的其他證券,如指示證券、提單、倉單、公司股票等。
二、公示催告申請的提起和受理
(一)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第一,申請的主體必須是按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最后持有人。
第二,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必須是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tài);其他事項的申請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
第三,申請公示催告必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四,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
第五,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二)對公示催告申請的審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
1.止付通知、公告和申報權利
第一,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止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人民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應符合有關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
第二,公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在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請權利,公示催告期問,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第三,申報權利,即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喪失的票據享有權利的行為。
2.除權判決及其效力
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作出后,應進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利害關系人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3.對利害關系人權利的救濟
除權判決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一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作出的,其判決的根據是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決結論與事實真相完全可能相反。如果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其合法權利就會因除權判決而受到損害?;诖?,法律必須為利害關系人設立相應的救濟措施。
《民事訴訟法》對利害關系人權利的救濟的規(guī)定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關于除權判決的公告規(guī)定,另一方面是關于另行提起訴訟的規(guī)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生效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