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是指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或需要在國外進行的刑事訴訟方式、方法和步驟,即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時適用的訴訟程序。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在程序上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是指我國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含有的國際因素。具體地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被告人或被害人中有外國人(含無國籍人),二是犯罪行為或結果發(fā)生在外國或者涉及外國國家、組織、公民利益,三是適用法律方面涉及外國法律或有關國際條約及協(xié)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第8條、10條規(guī)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③符合《刑法》第9條規(guī)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不是涉外案件,但由于案發(fā)時或案發(fā)后的一些特殊情況,使得案件的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或者需要在國外進行。
二、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案件的范圍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是案件的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或者需要在國外進行。下面的幾種涉外刑事案件才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①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實施犯罪的刑事案件。②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中國國家、組織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刑事案件。③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④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侵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的合法權利,觸犯中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案件。⑤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國有義務管轄的國際犯罪行為。⑥某些刑事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⑦外國司法機關管轄的,根據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外國司法機關請求我國司法機關為其提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案件。涉外刑事訴訟所適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訴訟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沒有單行的調整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現行《刑事訴訟法》基本上屬于第二種立法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則采第三種立法例?!缎淌略V訟法》對于涉外刑事訴訟程序,僅在7個條文中作了相關規(guī)定,缺乏全面具體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處理涉外刑事案件,除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外,主要依據一些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包括:①1986年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②1987年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會見在押外國籍案犯以及外國籍案犯與外界通信問題的通知》;④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⑤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⑥1998年12月16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化,針對日益明顯的犯罪國際化趨勢,整合、規(guī)范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立法顯得日益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