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的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即民法調整的對象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人身關系的特征表現為:①沒有直接財產內容;②與人身緊密相連;③與財產關系相聯系,有時影響財產的取得、喪失和變更。
財產關系的特征表現為:①以財產所有和交換為內容;②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③等價有償,但有例外。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guī)范起統率作用的基本準則。
1.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國家參與某一民事關系,其與對方當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也就是傳統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是,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不是絕對的,其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實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雙方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了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