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的含義和效力
期限是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時間。
期限的效力包括:①決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由期限決定;②決定民事權利的取得、喪失及變更,即民事權利的取得、喪失或變更由期限決定;③決定民事義務的存在與否,即民事義務的承擔由期限決定。
二、期限的性質、類型及計算方法
期限在性質上屬于事件而不屬于行為,這一事件屬于法律事實范疇。
依民事主體對期限有無選擇權,期限的類型分為:①約定期限;②法定期限;③指定期限。
依據(jù)《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國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①期限的起點。按小時計算的,期限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按日、月或年計算的,期限從“下一天開始計算,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即次日為期限的起點。②期限的終點?!捌谙薜淖詈笠惶斓慕刂箷r間為24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