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難”的表現(xiàn)
“難”在不知如何打官司。當前,廣大群眾在發(fā)生糾紛時雖有上法院“討說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愿,但一旦真正要到法院啟動訴訟程序,很多當事人才發(fā)現(xiàn)自己訴狀不會寫,律師不知如何請,對于法律用語、舉證責任等也不太了解。這樣,群眾往往就會覺得打官司是一件既困難又麻煩的事情。
“難”在打不起官司。在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頒布之前,訴訟成本過高是廣大群眾對打官司的普遍感受。據(jù)報道,一個農民工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法律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天―21天,折合誤工損失550元―1050元。這種訴訟成本大于訴訟標的的情況,往往使當事人覺得打官司不值當、打不起。
“難”在打官司費時耗力。許多案件的訴訟程序較為復雜,審理時間長,從一審到二審就得大半年時間,如果再加上執(zhí)行期限,少則一年半載,有的要一兩年,甚至數(shù)年。打一個官司,不僅往往使當事人很長時間不能專心從事正常的工作,而且由于一些法官態(tài)度生硬,不熱情、不耐煩,服務態(tài)度不好,還會使當事人及其親友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這些都使群眾對于打官司產生畏懼心理,以至于有人說“打場官司脫層皮”、“耗時耗財耗精力,最后還是白費力”。
“難”在有理不一定打贏官司。群眾到法院打官司,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討一個公道,得到公正的判決。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確存在著有理卻難以打贏官司的現(xiàn)象。有的案件明明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依法應當受理,比如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一些地方法院卻由于各種原因而不予受理。有的案件明明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審理的時候當事人卻不合理地敗訴。這樣的事情雖然是極少數(shù),但卻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權威。
“難”在贏了官司執(zhí)行難。官司打贏了,本來是可喜可賀的事情,但是卻又要面對“執(zhí)行難”的問題,即使作出了有效的判決有時候卻難以執(zhí)行,當事人遭受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債務人的欠款也不能馬上追回,打贏的官司這時候相當于白打了,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法律白條難兌現(xiàn)”。個別的甚至連墊付的訴訟費用都因無法執(zhí)行而要不回來,讓人不由得對打贏官司的真正效果產生懷疑。
二、“打官司難”的原因分析
“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贝蚬偎咀鳛槿嗣袢罕娋S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終途徑,按理說應該讓人們感到能夠切實有效地解決問題,但是什么原因使打官司變得難了起來呢?
看待“打官司難”,我們不能忽視社會大背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大量的經濟活動要靠法律來規(guī)范與約束,涉及群眾經濟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越來越多。與這種需求相比,法制建設相對滯后。比如,在許多東部地區(qū)和大中城市的基層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幾乎成了“辦案機器”;而在中、西部地區(qū)法院,法官待遇低,人才流失嚴重。據(jù)報道,上海法院近10年來受理的案件數(shù)量翻了一番,但法官人數(shù)并沒有增加,“案多人少”嚴重影響了審判質量的提高。因此,從宏觀上看,人民群眾訴訟需求的不斷增長與目前司法服務能力的不足形成了較大的矛盾,這是“打官司難”現(xiàn)象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打官司難”,群眾反映突出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既涉及法院的內部問題,又涉及法院的外部問題。法院的內部問題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員存在的問題,指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知法犯法、執(zhí)法犯法、弄權瀆職,催生司法腐敗。盡管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都在進行廉政建設,努力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問題的力度,然而必須承認,仍然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驅動下辦關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為惡劣的是,還有些法官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貪贓枉法,收受當事人的賄賂,完全喪失了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場。令人震驚的是,本來應該以正義和法律的化身出現(xiàn)的法院和法官,現(xiàn)在有的卻變成了違法犯罪的典型。據(jù)報道,2006年,全國法院加大力度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zhí)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行為,共查處違法違紀人員292人,其中,對109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裴洪泉等5名法官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這些案件數(shù)量不多,但其惡劣程度和涉案人員的數(shù)量之多卻使社會公眾非常震驚。這種行為不僅危害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法院的外部問題涉及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社會團體等的關系,主要是指由于現(xiàn)行體制的某些因素,有時候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會受到來自行政機關等方面的非法干預。一些領導干部特權思想濃厚,無視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存在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甚至直接插手法院審判的情況。有的出于狹隘的地方利益的需要,搞地方保護,不能正確適用法律,偏袒本地當事人。有的在一些行政訴訟,也就是“民告官”案件中,作為被告人在“怕當被告”、“怕出庭”、“怕敗訴”的心理下,公然阻礙當事人正當?shù)匦惺箼嗬?。這些現(xiàn)象有著極壞的影響,它影響著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使群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此外,訴訟當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對訴訟風險認識不充分,也是產生“打官司難”情緒的一個重要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睂τ谄胀ò傩諄碚f,想打官司光有理不行,還得對訴訟程序、舉證責任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收集、保存好各種證據(jù),并且配合好律師的工作,這些相對專業(yè)和麻煩的工作都使群眾對打官司產生了畏難情緒。同時,由于對訴訟風險認識不充分,不少人以為只要打贏官司就必然能挽回所有損失,而放棄了協(xié)商、調解、仲裁等其他手段,一旦判決或者執(zhí)行結果沒有符合心理預期,也容易產生“打官司難”的情緒。
三、如何解決“打官司難”
一要繼續(xù)大力普及法律知識,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采取專家說法、案例講解、模擬審判等各種方式,利用報紙、電視和網(wǎng)絡等媒體,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讓群眾明確法定權利與義務,了解法律條文及程序,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在各級司法工作人員中,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貫徹落實《2006―2010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guī)劃》,積極宣傳法院系統(tǒng)中的勞動模范和杰出群體,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執(zhí)法公正的司法隊伍,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訴訟當事人的利益。
二要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司法體制機制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之一。要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加快執(zhí)行工作信息化步伐,推進建立國家執(zhí)行威懾機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法院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改革司法機關的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健全法官職業(yè)保障和福利待遇,逐步實現(xiàn)法官的專業(yè)化、職業(yè)化以及司法審判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
三要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jiān)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完善現(xiàn)有監(jiān)督制約機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進一步強化對法官的有效監(jiān)督,保障司法公正。同時,法院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廉政建設,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不斷完善符合法官職業(yè)特點的懲戒制度;切實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從最容易發(fā)生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實體權利的環(huán)節(jié)和最容易發(fā)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的崗位入手,加強對執(zhí)行制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跟蹤問責。
四要充分發(fā)揮調解的積極作用。調解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適合我國國情,通過把講理與講法相結合,在解決群眾糾紛的過程中,可以有效地分流群眾的訴訟需求,減輕各級法院的審判壓力,節(jié)約司法資源。在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糾紛、促進和諧社會構建方面,調解具有其他方式所無法替代的作用。目前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在解決群眾糾紛中的作用,爭取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要在訴訟過程中進一步拓寬司法調解的適用范圍,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將會有力地緩解“打官司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