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學校的概念學校是按照一定社會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年輕一代進行培養(yǎng)和教育的場所。它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起源于奴隸社會,發(fā)展于封建社會,完善與現(xiàn)代社會?,F(xiàn)代學校具有體系化和結構化的特色。
二、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學校法律地位的含義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學校具備法人的條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蔽覈督逃ā返?1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彼裕瑢W校成為法人或法律主體,首先需要具備法人的條件,然后經過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最后才能夠取得法人資格。學校成為法人的條件和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成為法人的條件二樣?!睹穹ㄍ▌t》規(guī)定的法人的條件一般包括四個方面∶(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或者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只有同時具備這四個條件,并在設立審批或登記注冊時經主管部門確認,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可見,獨立設置的學校一般具有法人資格,學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得教育教學機構。這有別于學校這個法人的內部組織機構。
(二)明確學校法律地位的意義
教育行政部門應負責宏觀調控和監(jiān)督,在學校無過錯、沒有相關主體向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情況下,教育行政部門不應非法干涉學校內部事務的管理以及學校為平等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其他合法活動。學校取得了法人資格就確立了其法人地位或法律主體地位,學校法人地位的確立對學校的建設和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學校作為法人或法人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各種氐事活動,有利于在根本上改變國家舉辦的學校處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附屬物的地位,充分發(fā)揮學校自主辦學的積極性;有利于學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學任務;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門擺正自己的位置,認清其主要的任務應放在監(jiān)督學校依法辦學方面,不是放在直接力學方面。其次,確立學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認學校有法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經營學校的資源并取得更多的資源,使學校成為自我發(fā)展的主體。
三、學校法律地位的特點
(一)辦學自主性
學校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學校享有辦學自主權,這是學校區(qū)別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特征。辦學自主權是學校在法律上享有的為實現(xiàn)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和能力。就公立學校而言,它不可能像有的法人那樣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其民事權利要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并可依法制定具體的管理規(guī)章和發(fā)展規(guī)劃,獨立地作出管理決策,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統(tǒng),自主地組織實施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而不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財產獨立性
1.學校資產和舉辦者、捐贈者的財產相分離
2.學校不承擔債權和債務方面的連帶責任
3.學校財產的獨立性受法律保護
(三)機構公益性
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培養(yǎng)人的機構,具有鮮明的公益性。首先,學校區(qū)別于企業(y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次,學校的活動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辦學的自主性、財產的獨立性、機構的公益性,是學校法人的三大特征。辦學自主性并不意味著學校完全擺脫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調控,而是在有關法律規(guī)范下,政府賦予學校應有的自主管理、自我發(fā)展的權利;財產的獨立性則是學校自主辦學的物質基礎和保障;機構的公益性是學校辦學活動的性質、宗旨所必然產生的對學校的要求。這三大特征相互聯(lián)系,共同反映了學校法律地位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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