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音樂類專業(yè)聯(lián)考樂理/聽音測試考場紀律
來源:河北師范大學招生就業(yè)處 閱讀:1919 次 日期:2015-01-27 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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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要嚴格遵守考試時間,樂理、聽音測試提前30分鐘開始入場。考試開始后遲到考生不允許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不允許提前退場。

二、考生進入考場時,除考試所需的文具外,其它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攜帶手機、相機等電子設備的考生,要主動交監(jiān)考保管。

三、考生應尊重監(jiān)考人員,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和調動,對號入座。

四、考生要保持考場安靜,獨立完成答卷,不準交談,不準左顧右盼。

五、樂理、聽音測試一律用黑色簽字筆書寫。

六、考試結束哨聲響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監(jiān)考人員統(tǒng)一指令,將試卷整理好,等待監(jiān)考人員收取。試卷清點完畢,監(jiān)考人員宣布退場,方可離開考場。

七、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八、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九、對違規(guī)考生將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歡迎考生對違規(guī)事件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311-80786666;

電子信箱:zsk@mail.heb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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