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確立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與政策,調整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基本關系的國家根本法。憲法在國家統(tǒng)一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2.憲法的特征
憲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歸納為三個∶
第一,在規(guī)定的內容上,憲法規(guī)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運作的原則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經過區(qū)別于普通法律的特別的程序。
3.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公民的基本杈利和義務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guī)定的,為保障公民基本人權而必須享有的平等、政治、人身、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是指由憲法規(guī)定的為保障一個有序的社會而必須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義務。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利
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法定義務;
②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于任何人的保護或懲罰,都是平等的;
③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政治權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監(jiān)督權,即公民享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
(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此種宗教或彼種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此種教派或彼種教派的自由等。
(4)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權;取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科研、文藝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權。
(5)特定人的權利
憲法對特定人的權利予以特別保護,包括∶對婦女權益的特別保護;對婚姻、家庭、老人、兒童的特別保護;對華僑的正當利益的特別保護。
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1)公民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公民有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3)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公民有保衛(wèi)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三、國家蟣構
1.國體及政體
國體是指國家的階級性,體現一定階級的專政,反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政體是指特定社會的統(tǒng)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旨在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我國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按照一定的原則,在其領土范圍內劃分區(qū)域,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相互關系的制度?,F代國家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兩大類∶單一制和復合制。
單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組成主權國家的結構形式。復合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國聯(lián)合組成聯(lián)盟國家或國家聯(lián)盟的結構形式,分為邦聯(lián)和聯(lián)邦兩種形式。
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大致可分為∶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級地方按行政區(qū)劃分設立各級政權機關。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3.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擁有國家權力的我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以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2)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
(3)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4)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在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5.地方國家機構
地方國家機構相對中央國家機構而言,是指設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自治州、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國家機構。另外,地方國家機構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外,還應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國家行政主體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行政具有國家意志性、執(zhí)行性、法律性和強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急性原則。
二、行政法律關系主休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權益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1.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通常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2.行政相對方
行政相對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采取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3.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職責
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不能放棄和違反,否則會引起相應違法責任的追究。三、行政行為概述
1.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行政行為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行政行為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
2.行政行為的生效規(guī)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guī)則主要有∶即時生效;受領生效;告知生效;附條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分類
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對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的活動和行為規(guī)則。
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行政機關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