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數(shù)組成 | 名 稱 | 記分標準 | 備 注 |
一、職務分 | 相當副團職以上(技9級以上) | 技9級11, 技8級13,技7級16 | 計分截止時間按照轉業(yè)干部檔案接收審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正營職(含文職科級、技10級) | 8 | ||
副營職(含文職副科級、技11級) | 6 | ||
正連職(含文職二級科員、技12級) | 3 | ||
副連職(含文職一級科員、技13級) | 1 | ||
排職(含文職辦事員和技14級) | 0 | ||
二、附加分 | 二等功 | 計8分 | 戰(zhàn)時三等功按平時二等功記分;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的,只按最高獎項計分一次;集體立功的不計分 |
三等功 | 首次計2分,此后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過5分 | ||
艱苦邊遠地區(qū)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 計5分,以后每滿一年加0.5分。不滿10年的有一年加0.5分 | 既從事飛行、艦艇工作,又在艱苦邊遠地區(qū)工作不在同一時間段的,可混合累計計分 | |
受處分的 | 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等黨紀處分的,分別減2分、4分;受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記過的,分別減2分、4分、6分 | 受黨內撤銷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和記大過、降職(級)或降銜(級)、撤職處分的,不參加考核積分;因同一原因分別受到黨紀和軍紀處分的,以黨紀處分減分;減分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上一處分檔次分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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