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職務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二、公務員的考核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三、公務員的獎勵
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1)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五、公務員的交流與回避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nèi)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糾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diào)任、轉(zhuǎn)任和掛職鍛煉。
1、任職回避
(1)親屬任職回避
①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_④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配偶。
(2)職務任職回避
①同一機關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③在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中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2.地域回避
國家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如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