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包括明示的先期違約和默示的先期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是明示的先期違約;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是默示的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屬于毀約行為,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025國考·省考課程試聽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