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鹽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
來源: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 閱讀:647 次 日期:2015-03-02 1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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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27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企業(yè)法律顧問職業(yè)資格后續(x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14]122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將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舉行的企業(yè)法律顧問職業(yè)資格考試,推遲到2015年6月13日、14日舉行?,F(xiàn)將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考試的人員。

2014年度報名考試并繳費的人員。對于未報名或者可報全部科目而只報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報名或補報剩余科目。

二、考試成績的有效性。

本次考試為一次性的收尾考試,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績的人員,在本次考試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績的,其單科的合格成績不再有效;2014年度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須一次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若只通過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績也不再有效。

三、考試有關要求

(一)請及時將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每個已經報名繳費的考生,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對不能參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試的,或者在本次考試中不能完成應試科目考試的,可向當?shù)乜荚嚬芾頇C構提出辦理退費相關手續(xù)。辦理退費手續(xù)的具體安排,由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另行通知。

(三)本次考試結束后,通過全部應試科目的人員,按照原《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頒發(fā)原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證書。證書可作為具有相應專業(yè)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取得的資格可作為聘任相應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依據。

(四)請抓緊做好企業(yè)法律顧問職業(yè)資格一次性收尾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考試安全工作,確保此次考試順利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資委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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