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遺囑繼承的概念與特征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
遺囑繼承是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法律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生前立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遺囑人或立遺囑人,依照遺囑的指定享有遺產(chǎn)繼承權的人為遺囑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的特征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遺囑繼承的發(fā)生須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存在
引起法定繼承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只有一個,亦即被繼承人的死亡。但是僅有被繼承人的死亡并不能引起遺囑繼承的發(fā)生,遺囑繼承是以法律事實構成為發(fā)生根據(jù)的。引起遺囑繼承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構成包括兩個法律事實,即被繼承人的死亡和被繼承人所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只有單一的某一個法律事實,都不能引起遺囑繼承的發(fā)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遺囑繼承以遺囑為前提。
(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xiàn)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遺囑繼承是在繼承開始后按照遺囑進行的繼承。遺囑是被繼承人于生前所作出的對其財產(chǎn)的死后處分,并于被繼承人死亡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體現(xiàn)了被繼承人的意愿。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遺產(chǎn),也就直接體現(xiàn)了被繼承人的遺愿。在遺囑繼承中,不僅繼承人,甚至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或者具體的遺產(chǎn),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也就是充分尊重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chǎn)處分和自由。
(三)遺囑繼承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
遺囑繼承的效力優(yōu)于法定繼承,在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先要按照遺囑進行繼承。由于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對遺產(chǎn)的繼承,不受法定繼承時法律對繼承順序、繼承人應繼份額規(guī)定的限制,因此,遺囑繼承實際上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
第二節(jié) 遺囑的形式與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一)遺囑的概念
遺囑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及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二)遺囑的特征
遺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
遺囑是遺囑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并無相對的一方,無須有相對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說,只要有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遺囑即可成立,所以,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正因為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變更或撤銷遺囑。當然,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行為,并不是說只要有遺囑,就發(fā)生遺囑繼承。所謂遺囑是單方民事行為,是指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如何并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至于是否發(fā)生遺囑繼承還取決于遺囑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但遺囑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并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
2.遺囑是遺囑人獨立的民事行為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chǎn)所作的處分行為,只能由遺囑人獨立自主地作出,而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輔助或者代理。因此,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設立,既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為設立。設立遺囑不適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設立的遺囑是無效的。遺囑因須是由遺囑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因此,遺囑也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反映遺囑人真實意愿的遺囑也是不能發(fā)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