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層政法定向招錄考試《民法學》—繼承制度概述
來源:易賢網 閱讀:11151 次 日期:2010-06-10 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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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jié)    繼承的概念與特征

一、繼承的概念

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所有的財產于死亡時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這項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移轉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繼承權也只能為自然人享有。

按照繼承的依據不同可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

二、繼承的特征

(一)繼承的發(fā)生以被繼承人死亡和留有遺產等法律事實的存在為前提

繼承的發(fā)生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的死亡,這是繼承關系產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遺產,這是繼承的財產條件。如果死者沒有遺產,則繼承就不能發(fā)生。

(二)繼承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須是與被繼承人有特定身份關系的人

我國憲法規(guī)定,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可以作為繼承人。但在具體的繼承關系中,繼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間存在著的婚姻、家庭、血緣關系而發(fā)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成為繼承關系的主體;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只能作為遺贈受領人;國家只能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領遺贈遺產的情況下,獲得無主財產。

(三)繼承的客體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只能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國家、集體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而遺產的內容不僅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物和債權,而且包括債務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財產權利,如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因此,繼承是權利義務的全面承受,即繼承人要接受遺產,就得承受財產義務。

(四)繼承是繼承人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是自然人取得財產的一種手段。按照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繼承權,無償地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這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是按照等價有償原則轉移財產,因而不屬于商品交換關系,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需支付對價財產。

第二節(jié)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社會制度不同,繼承制度的本質就不同,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也不相同。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體現著社會主義繼承制度的本質,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繼承制度的鮮明特點。

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我國《憲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薄独^承法》第1條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币虼耍Wo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被我國憲法明確肯定的我國繼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則,也是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指國家法律確認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財產繼承權,并保護這種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具體包括如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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