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1.先天性心臟?。ń浭中g治愈者除外)、頻發(fā)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者。
2.血壓超過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1)原發(fā)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wěn)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構、骨結構、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兩年以上未復發(fā),經二級以上醫(y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茩z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z原病癥),內分泌系統(tǒng)疾?。ㄈ缣悄虿?、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血液?。▎渭內辫F性貧血除外)者。
7.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愈不足兩年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者。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者。
10.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視網(wǎng)膜、視神經疾?。惻f性或穩(wěn)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13.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于5米者。
14.儀表儀容,有下列情況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1)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tài)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
(2)體形。身體畸形,如明顯雞胸、駝背、脊柱側彎外曲超過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fā)音影響教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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