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入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2)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3)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4)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5)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畢業(yè)生可以持畢業(yè)證書,向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審查其提供的畢業(yè)證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和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教師資格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后,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6)應屆畢業(yè)生可在畢業(yè)前的最后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鑒定證明、學業(yè)成績單和其他申請材料向就讀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通過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其取得畢業(yè)證書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