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槍手"與雇主 都要追刑責
來源:易賢網 閱讀:805 次 日期:2017-03-18 1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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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結束的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成績尚未公布,對替考行為的懲處就已有新進展。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兩名涉嫌替考罪的考生提起公訴。這也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而入刑的案件。

據承辦檢察官、海淀區(qū)檢察院公訴一處助理檢察員孫鵬介紹,犯罪嫌疑人梁某今年35歲,在一家知名電子公司擔任業(yè)務經理,報名參加了MBA專業(yè)的碩士研究生考試。因為離校多年,梁某覺得自己考取的機會不大,于是想到了找人替考。他在網上搜索到一家替考機構,約定以7.6萬元的費用讓替考機構幫他找“槍手”參加研究生考試,并預先支付了5萬元。替考機構遂聯系到某大學在校學生蔡某,以最高3000元的費用約定蔡某代替梁某參加考試??荚嚽?,梁某為蔡某辦理了準考證。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參加考試時,被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其身份證照片與準考證照片不符。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替考罪以來,我們辦理的首例案件。”孫鵬說,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三項有關罪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意味著,無論是找人代考,還是自己當“槍手”,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梁某、蔡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最終海淀區(qū)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給出了1至5個月拘役的量刑建議。目前,公安機關還在對替考機構進行追查。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替考罪納入刑法中。替考罪限定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其中包括教育法規(guī)定的高考、考研等國家教育考試,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規(guī)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公務員考試等。而英語四六級考試等由部門規(guī)章確定的國家考試則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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