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以誠立心,人以誠立身”,政府是國家的管理者,也是社會誠信的奠基人,堅守政府誠信有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然而,遺憾的是,一些地方“官賴”橫生,有恃無恐,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經(jīng)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成為政府之殤。在政府欠債不還的背后,凸顯的是制度之弊和權大于法的人治困境。
“官賴”滋生,根源在于制度漏洞。一些地方政府欠債多年不還,老百姓無計可施,而相關責任人卻安然無恙,這種怪象的出現(xiàn)歸根到底還是制度出了漏洞。沒有科學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還是以GDP作為量化考核標準,一些領導為了個人升遷,大搞建設,不惜舉債謀發(fā)展,導致地方債務負擔沉重,于是就出現(xiàn)了“官賴”問題。此外,由于缺乏嚴格的干部問責機制,失信成本太低,守信者往往成為受害者。于是,就出現(xiàn)仿效者,“官賴”問題越滾越大。這種新官不理舊賬的現(xiàn)象早在清朝時期就十分盛行,由于制度漏洞,清朝買官賣官十分猖獗,新官上任忙于斂財,清還舊賬無從談起,而最高統(tǒng)治者對此無動于衷,被政府賴賬的百姓只能白白吃虧,最后對政府失去了信心??梢?,機制的扭曲、制度的不足,必然導致政務誠信水平的下降。所以,治理“官賴”,還需要從完善機制入手,為政府部門量身打造不失信的“制度籠子”,為政府誠信建設提供常態(tài)保障。
“官賴”橫生,癥結在于權大于法。“官賴”的另一個破壞力在于其挑戰(zhàn)了法律的權威。“官賴”一方面對應著權力的失范,另一方面則對應著政府債主們權利訴求得不到滿足的絕望。個人“老賴”受法律制約,一旦登上黑名單,便寸步難行。而相比之下,對于“官賴”,法律也奈何不了。債主們出于對“得罪領導”的顧慮,往往不得不對付諸司法這種最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說“不”。即使打贏了官司,一旦地方政府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判決書就成了“法律白條”。法律作為最具有強制性和普遍性的社會規(guī)則,理應是權力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官賴卻能游離于法網(wǎng)之外,這無疑是對權利的踐踏和對法律公信力的消解,足以引發(fā)惡劣的示范效應。因此,要想擺脫“官賴”污名,就要“把權力關進籠子”,對公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進行監(jiān)督與控制,讓權力回歸到法律約束下,以法律確保政府誠信的確立,彰顯法律的尊嚴。
“子帥以正,孰敢不正?”政府在誠信社會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要起表率作用,而“官賴”使政府失掉公允、丟掉誠信,成為“絆腳石”。這種現(xiàn)象如不加以整治,放任其持續(xù)發(fā)展,勢必會極大妨礙法治與誠信在全社會的推進,造成極其惡劣的示范效應,成為政府之殤。我們只有透過“官賴”現(xiàn)象,挖掘其背后的深層原因,才能推動“誠信”與“法治”在全社會內化于心、外化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