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科研教師崗位招聘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chuàng)新用人機制,建立健全與世界一流大學建設目標相適應的人才集聚、人事管理和薪酬模式,打造一支結構合理、素質優(yōu)良、富于創(chuàng)新能力的教師隊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進人員首先進入科研教師崗位,設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三類全職崗位。聘期考核合格可應聘由學校統(tǒng)一設崗、統(tǒng)一招聘的教授、副教授崗位。
第三條 學校按照“公開招聘、擇優(yōu)錄用、合同管理、成本分擔”的原則對科研教師崗位人員實行合同管理。
二、招聘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1.熱愛高等教育事業(yè),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團隊合作精神、嚴謹?shù)膶W術態(tài)度、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
2.年富力強,身體健康。應聘助理研究員崗位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2歲、副研究員崗位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5歲、研究員崗位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歲。
第五條 研究員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應達到應聘學科或學院相應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學或研究機構助理教授;
2.海外知名大學或研究機構優(yōu)秀博士后;
3.國內著名高?;蜓芯繖C構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
第六條 副研究員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應達到應聘學科或學院相應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學或研究機構優(yōu)秀博士后或博士畢業(yè)生;
2.國內著名高?;蜓芯繖C構具有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
3.國內著名高校或研究機構優(yōu)秀博士后。
第七條 助理研究員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應達到應聘學科或學院相應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海外知名大學或研究機構博士后或博士畢業(yè)生;
2. 國內著名高校或研究機構博士后;
3.各學歷階段均為國內著名高?;蜓芯繖C構,且具有兩個以上院校經歷或一年以上海外留學經歷的博士畢業(yè)生;
4.學科排名前列的國內著名高校博士畢業(yè)生。
三、招聘程序
第八條 根據學校統(tǒng)一規(guī)劃及用人單位提出的工作需求,制定各學科或單位科研教師崗位年度招聘計劃,所有崗位均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
第九條 基本程序:
1.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于每年 11月底前向人事部報送下一年度崗位需求,經學校研究同意后,面向校內外公開發(fā)布招聘信息;
2.設崗單位和人事部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核,設崗單位學術委員會對資格審核通過人員進行評審,評審通過人員作為候選人提交人事部;
3.學校人才引進委員會負責評審研究員、副研究員候選人,人事部負責審批助理研究員候選人;
4.各崗位候選人在學校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且體檢合格者,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四、崗位職責
第十條 必須以山東大學為第一單位承擔課題的申請、研究和開發(fā)工作。
第十一條 及時了解本學科領域的最新動態(tài),不斷提高科研能力,力爭取得高層次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條 承擔所在單位適量的教學工作,參與做好本學科的專業(yè)建設、學科建設等工作。
第十三條 設崗單位根據崗位性質、任務及目標,制定關于教學科研工作量、科研項目、論文、學術專著、社會服務等具體要求的崗位目標責任書,作為聘用合同的附件。
五、聘期管理
第十四條 科研教師崗位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原則上為三年,首聘期滿考核不合格或兩個聘期內不能被學校聘任為副教授及以上職務者不再續(xù)聘。
第十五條 科研教師崗位聘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者,可應聘學校教學型、教學科研型、科研型的副教授、教授崗位:
1.聘期考核合格;
2.有一年以上海外學習、研究經歷;
3.來校后的工作業(yè)績符合學校教授、副教授崗位招聘條件。
第十六條 科研教師崗位第一個聘任期滿未聘任到相應崗位,在第二個聘期內可再進行一次應聘。
第十七條 科研教師崗位被學校聘為教授、副教授職務者,學校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納入相應教師系列管理。
第十八條 研究員、副研究員可以申請進入我校博士后流動站,助理研究員必須進入我校博士后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站期間按照博士后相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同時履行聘用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
六、崗位待遇
第十九條 新進人員根據所聘任崗位,享受相應的崗位待遇。工資由學校承擔,崗位津貼由設崗單位或課題組承擔。對年度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員,學校每年按相應崗位增發(fā)50%的崗位津貼,學校不再解決安家費、住房貨幣化補貼、租房補貼等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新進人員的實驗辦公用房由設崗單位解決,且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guī)定申請“山東大學基本科研業(yè)務費資助項目”人才引進類專項。
七、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渡綎|大學師資博士后暫行管理辦法》(山大人字[2007]43號)同時廢止;《山東大學新進教師招聘辦法》(山大人字〔2013〕3號)、《山東大學招聘教師研究員、副研究員聘任暫行規(guī)定》(山大人字〔2012〕136號)等相關文件的各項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按上述文件規(guī)定簽訂的聘期內的聘用合同繼續(xù)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教師外其他專業(yè)技術崗位、管理崗位等人員招聘辦法學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