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聚焦:河南大學生小閆在家門外發(fā)現(xiàn)一鳥窩,于是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出來后售賣,后又掏了4只。等再次去掏鳥時,引來警察。據(jù)悉,他掏的鳥是燕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最終,小閆因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面試熱點:大學生掏鳥16只獲刑10年半,你怎么看?
正方:保護野生動物,應(yīng)該如此。
觀點一:保護野生動物本來就是應(yīng)該的,而且事件中的鳥兒是珍惜物種,如果判刑太輕,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不良企圖。況且都是大學生了,難道還不懂保護野生動物嗎?殺一儆百才能抑制非法販賣珍惜物種的行為。
觀點二:不 要因為是大學生做這種事情就同情他,反之,應(yīng)該更加批判。12只小鳥竟然值幾千元,他作為一個大學生,也應(yīng)該猜到這不是普通的鳥,但是他還是掏了兩次,知法犯法。如今,動物滅絕的步伐在不知不覺中加快,除了自然環(huán)境因素,更多的是人為的破壞捕殺。如果法律網(wǎng)開一面減輕刑罰,這不是又給不法分子逃脫法律懲罰 的借口了嗎?更何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地位上,大學生和盜獵分子是一樣的。
觀點三:在以前,抓捕、販賣野生鳥類的行為在農(nóng)村很泛濫。但后來公安部門抓得嚴、罰得重,這種行為才漸漸消失了。小閆既然是大學生,那就應(yīng)該知抓捕、販賣野生珍稀鳥類是違法行為。但依舊把燕隼賣了來獲取利益。他就應(yīng)該為他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反方:十年太重,不能輕易斷送一個年輕人的前程。
觀點一:保護國家二級動物,大學生肯定懂,如果他知道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售賣,受刑是應(yīng)該的,關(guān)鍵是他可能不知道,他也缺乏鑒別二級保護動物的能力。俗話說不知者不為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到這么重的刑罰,未免有些太嚴重了。不應(yīng)該有如此重的處罰。
觀點二:掏鳥窩賣鳥是違法的事,法律應(yīng)該嚴肅追究,但是判處10年半的有期徒刑未免太重了點,雖然我們不提倡大家知法犯法,但是退一萬步講,如果是因為售賣12只鳥 就被判以重刑,這會給這位大學生的家庭造成多大的損失,引起爭議的同時還會被打上犯罪分子家屬的標簽,危害比售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大得多了。
觀點三:根 據(j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這名大學生可能在不懂法的情況下賣鳥賺千余元,該情節(jié)并非特別嚴重,判處十年,相當于余下青春都葬送在了監(jiān)獄,現(xiàn)今培養(yǎng)一名大學生需要耗費大量物力勞力和財力,實在有些可惜。
觀點四:行為應(yīng)當懲戒,但量刑過重。從該大學生第二次企圖掏鳥賣錢的行為來看,他很清楚這不是一般的鳥,否則賣不了上千元,有知法犯法的嫌疑。然而,該大學生也有可能的確不知道抓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對一個不知情者判處十年刑罰實在過重,可能會就此斷送了該大學生的前途,也對其家庭造成很大打擊,由此也易引發(fā)負面 社會輿論及影響??傊摯髮W生捕獲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為是既定事實,也應(yīng)當對這種行為予以懲戒,但在量刑上應(yīng)酌情減輕,體現(xiàn)法治的人文關(guān)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