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輔導:合同法五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838 次 日期:2016-12-14 16: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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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租賃合同

1、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財產(chǎn)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2)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財產(chǎn)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必須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方;

(3)財產(chǎn)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chǎn)使用權的合同。一方面,出租方必須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另一方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必須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

(4)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即引起債的法律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

對于不動產(chǎn)的租賃,承租人依據(jù)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

租賃權表現(xiàn)為:出賣不破租賃關系,即所有人出賣租賃物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人繼續(xù)有效;出租人不得將租賃物再行出租。再行出租給其他人的合同無效。

優(yōu)先購買權表現(xiàn)為: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租賃物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除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款以外,還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2、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②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③租賃物瑕疵的擔保義務。包括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瑕疵擔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④排除妨害的義務。

⑤負擔租賃物上負擔。除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租人應當負擔租賃物的稅收、物業(yè)管理費等費用。

⑥退還押金及其他擔保物。

⑦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如:對承租人的培訓、安裝必要設備等。

(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或使用費。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③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④自己使用租賃物。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特別規(guī)定

(1)租賃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合同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物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對租賃物的改善或他物的增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租賃物的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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