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法人的財產與責任
一、法人的財產
法人的財產指法人獨立擁有的財產。法人的財產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財產是法人獨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財產。
2、法人的財產是與其他組織、發(fā)起人或者投資人、法人的成員的財產完全相分離的財產。
二、法人的責任
法人的責任是指法人在對其在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債務負責清償的民事責任。法人責任有以下特點:
1、法人的責任是法人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
2、法人的責任是法人對其自己的債務承擔的責任。
3、法人的責任是以法人的獨立財產承擔的責任。
4、法人的責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
第五節(jié):法人的設立
一、法人設立的含義:
法人的設立是指法人這一組織體的創(chuàng)辦或建立。作為組織體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組織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二、法人設立的原則:
1、特許設立主義。指法人的設立須經國家立法或國家元首的許可。
2、許可設立主義。指法人的設立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3、自由設立主義。指對法人設立的國家不作任何干預,一任當事人自由設立。
4、準則設立主義。指法律規(guī)定設立法人的條件,而不必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5、強制設立主義。指國家對法人的設立采取強制設立的政策。僅適用于特殊領域的法人,如工會。
三、法人設立的程序
1、法人設立的方式:(1)命令設立(2)發(fā)起設立(3)募集設立(4)捐助設立。
2、法人設立的條件:
(1)有發(fā)起任或設立人。
(2)須有法律依據。
3、法人資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設立的機關法人,不須登記,自設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2)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3)企業(yè)法人均須辦理法人登記,自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