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人
1、一般規(guī)定:
a.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b.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法人機關: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guī)定,于法人成立時產生(具有法定性),具有如下特點:
(一)根據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guī)定而設立。
(二)法人機關是法人的有機組成部分。
(三)法人機關是形成、表示和實現法人意志的機構。法人機關的行為即為法人行為。
(四)法人機關是法人的領導或代表機關。
(五)由單個個人或集體組成,單個個人形成的法人機關稱為獨任機關,如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的廠長,由集體組成的法人機關稱為合議制機關,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等。
d.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點如下:法定性,無行政正職時為常務付職,無常務付職時為主持行政工作的付職。
e.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f.終止: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關系的問題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機關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的行為是法人的行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單位的行政正職負責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權
BD。本題考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則》第38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43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BD當選。公司法人機關有董事會、監(jiān)事會、股東大會,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同時是這些機關的代表人。A不選?!睹裨V法意見》第38條第1款規(guī)定:“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C不選。
2、法人的分類:
(一)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如基金會法人),設立程序上,企業(yè)法人須經過審批登記或核準登記;機關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事業(yè)單位法人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或依登記設立;社會團體法人,需要登記則必須經過登記。
a.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b.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企業(yè)法人均須辦理法人登記,自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二)社團法人(社員權,人的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種協會與學會)與財團法人(財產權,財產組合,如基金會、寺院、慈善組織)
(三)營利法人(我國僅指企業(yè)法人)與公益法人。
(四)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3、企業(yè)法人:
A.企業(yè)法人的根本特征:將其所獲利潤分配給出資者。
B.取得資格:
a.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C.特別企業(yè)法人:
D.相關規(guī)定:
a.企業(yè)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b.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注:法人的設立登記具有生效效力(公示效力),法人的其它登記僅具有對抗效力。如,甲企業(yè)注冊100萬,實際出資20萬,甲企業(yè)與其它企業(yè)發(fā)生債務糾紛時,合同無效?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投資人負無限責任?有效合同,投資人負補充責任?此時企業(yè)登記則合同成立,股東負補充的有限責任。
民法上的“有限責任”指:()
A.法人對其債務承擔的責任
B.法人的出資者對法人債務承擔的責任
C.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法人的債務承擔的責任
D.法人的職工對法人債務承擔的責任
[參考答案]:B [解析]:主要應當掌握“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區(qū)別。所謂“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當然債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中的“全部財產”仍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因此與“無限責任”相區(qū)別,所謂“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所有財產中的一部分財產承擔責任。當然廣義的有限責任還包括限額賠償的內容。根據這種區(qū)別,只有法人的股東對法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法人自己對外承擔責任時,仍是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因此,在性質上不屬于有限責任。
補充:登記,是合同生效要件,還是所有權轉讓的要件?有些一個生效,有些兩個有效
房屋買賣,僅僅發(fā)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有權轉讓的效力),買賣合同有效,能請求繼續(xù)履行或支付違約金,但不發(fā)生所有轉移轉的效力,不影響合同效力,汽車買賣遵循這一規(guī)則;
抵押登記,兩個生效,必須登記的抵押物,擔保法規(guī)定,登記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同時也是抵押權產生的效力;
登記僅產生對抗效力,如企業(yè)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是對抗效力,設立登記是生效效力。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海船和航空器的效力是對抗效力,不是生效效力;擔保法規(guī)定,不是必須登記的其它物僅僅是對抗效力。
c.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項(如企業(yè)名稱權的轉讓)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有限責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變更為股份公司,但這種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應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組人民政府的批準,方為有效。
d.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注意內部債務承擔協議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yè)法人的合并應經債權人同意或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否則不能發(fā)生合并的法律后果;企業(yè)法人的分立應經債權人同意或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否則債權人反對的,則不發(fā)生分立的法律后果(即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