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的根據(jù)。
期限的種類:根據(jù)所附期限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將期限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chǎn)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民事行為的重要事項產(chǎn)生的認識,并且基于該認識進行的民事行為,又稱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的特點是:
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誤解僅限于對內(nèi)容的誤解,不包括行為動機的誤解。
2、重大誤解一般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如果屬于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則不屬于重大誤解行為。
3、誤解與所實施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即因行為人對行為的內(nèi)容產(chǎn)生了誤解,進行了表面上真實而實際上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誤解的表現(xiàn)形式:
1、對民事行為性質(zhì)的誤解。
2、對標的物的誤解。
3、對價金的誤解。
4、對當事人的誤解。
5、由傳話人的錯誤傳達而造成的誤解。
(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民事權(quán)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背公平原則的民事行為。
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的特點是:
1、行為結(jié)果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則獲得了正常情況下不應獲得的額外利益,即雙方的利益差距懸殊。
2、不利方當事人所為的民事行為不是出于真實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
3、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必然產(chǎn)生當事人一方嚴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結(jié)果,違背了等價有償和公平原則,故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