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財產權與人身權。根據(jù)民事權利的內容,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民事權利的最基本分類。
(二)絕對權和相對權。
(三)主權利與從權利。
(四)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
(五)既得權與期待權。
(六)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民事權利行使的意義:行使權利是民法賦予當事人權利的目的。民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行使權利,其意義在于:
1、調動公民、法人建設現(xiàn)代化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社會財富的經(jīng)濟效用。
2、接著公民、法人的權利意識,創(chuàng)造社會生活的民主、法制環(huán)境。
民事權利行使的要求:
1、權利人本人行使權利與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相結合。
2、行使權利必須以義務人履行義務為基礎。
民事權利的保護:指對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適用的制裁措施。
民事權利保護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護。2、國家保護。
根據(jù)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不同,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種保護要求,即訴訟請求:
1、確認某種權利是否存在,民事訴訟稱為確認之訴。
2、請求法院判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義務,民事訴訟稱為給付之訴。
3、請求法院變更現(xiàn)存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訴訟稱為變更之訴。
民事義務是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某種利益需要,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