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消滅
債的消滅,亦稱債的終止。債權債務關系客觀上不再存在了,債的關系也就消滅了。引起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1、清償
2、抵消
(1)抵消的概念
抵消:是指二人互相負有債務,而且給付種類相同,可以本人債務與他方債務,按照對等數(shù)額使其相互消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抵消的要件
積極要件:
①雙方債權有效存在,是抵消債的前提;
②雙方債權必須均期限屆至;
③兩個債權對雙方當事人是相互對立的,即雙方互為債權人;
④雙方債務的給付須種類相同。
消極要件:
①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抵消的債權,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均不得抵消;
②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消的債務,如:禁止扣押和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故意侵權行為所生的債務、約定應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等,不得抵消。
3、解除
(參見“合同的一般原理”)
4、提存
(1)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給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chǎn)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2)提存的要件
①必須有合法的提存人;
②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③提存的標的物與合同的標的物相符,且適宜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提存的方法
提存應當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機關進行。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4)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②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③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④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5、免除
①免除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免除,是指債權人以消滅合同債務為目的而拋棄自己債權的單方面法律行為。其法律特征是:
(1)免除為單方面的行為;
(2)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
(3)免除為無因行為;
(4)免除為無償行為;
(5)免除為非要式行為。
②免除的方法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向債務人為意思表示;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③免除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6、混同
(1)混同的概念與性質
債的混同,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二而一,致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
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必須為二人以上。合同當事人雙方歸于一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二而一,不再具備合同的特征,履行毫無意義。因此,混同可以消滅債。
(2)混同的成立
混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歸于一人,因而混同成立?;焱恍枰斒氯说囊馑急硎?,是法律事實。因法律事實的發(fā)生而成立。
(3)混同的效力
混同使債權債務關系絕對地歸于消滅,因合同產(chǎn)生的從債同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