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
1、供用電合同的概念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電力,為特殊的商品。為保證供電的安全,供電人只能是國家電力部門。用電人則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征
供用電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電合同是有名、雙務合同;
(2)供用電合同是諾成合同;
(3)受國家法律、政策制約較多;
例如:關于增容費的規(guī)定。
(4)供用電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
(5)供用電合同是格式合同。
3、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供電人的義務
①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包括:供電頻率、供電額定電壓等;
合同約定主要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安全供電,主要是指: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供電規(guī)程輸送電力、保持線路安全暢通、電壓穩(wěn)定、盡量減少或避免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
②需要停電時的事先通知義務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③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時應及時搶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用電人的義務
①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
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jīng)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②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供用水、氣、熱力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