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
1、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借款合同的標的為金錢。
金錢在物的分類上屬于特殊性質的種類物,因此,借貸合同屬于消費借貸合同。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至時,借方歸還本金和利息。
(2)借貸合同發(fā)生了所有權轉移的往返過程。
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即取得該款的所有權,有權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還款期限屆至時,借款人將本金以及約定的利息歸還貸款人,再次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有償的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無償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5)借款合同的主體資格一般有嚴格限制。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一般不受限制;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的對外貸款,必須經過國家的特別許可。
(6)借款合同訂立的同時,一般有從合同。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2、借款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的主要義務
①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②按照約定的期限接受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③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④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⑤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2)貸款人的主要義務
①按照約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②不得提前收取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③利率符合國家的規(guī)定。
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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