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民事行為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表面上看具備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但是由于其實際上意思表示不健全,缺少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依其自主的意思,使該法律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共同之處在于,兩者雖都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都具有法律行為的外觀。
(1)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其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力業(yè)已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或已過除斥期間后,效力并不消滅。
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2)主張權利的人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只有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有權主張其無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不能主動宣告其無效。
對無效民事行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張其無效。
(3)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由當事人撤銷,其效力追溯到行為開始時,即自行為開始之日起無效。
無效民事行為,只要有無效的事由,其行為從成立之時起即當然無效。
(4)其效力消滅的時間限制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間。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的規(guī)定卻是“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法院不予保護。
對無效民事行為來說,向法院申請確定其無效只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59條只規(guī)定“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實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錯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由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往往使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經(jīng)濟利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原則。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與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的區(qū)別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行為人已無選擇的可能;而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受害人仍然還是可以就對方提出的條件作出選擇,本來還有協(xié)商的余地,但由于缺乏經(jīng)驗,才受到了損失。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脅迫是指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肖像、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其他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而作出違背本意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