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的義務
(1)在代理權限之內認真行使代理權;
(2)以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行使代理權;
(3)親自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權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與自己實施民事行為;
(2)代理人代理雙方為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3、復代理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1)轉委托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緊急情況除外;
(2)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轉委托行為,由代理人對轉委托行為承擔責任;
(3)因代理人轉委托不明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委托代理人追償;轉委托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4、表見代理
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適用表見代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由;
(2)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而且沒有過錯;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