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遴選范圍
全市市級機關、區(qū)市縣機關在編在職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遴選條件
(一)遴選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報考人員必須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且在編在崗,并經有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質和強烈的事業(yè)心、責任感,綜合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強;
3.具有大學本科(全日制)及以上學歷;
4.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81年9月1日之后出生);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時間的計算截至2016年9月1日);
6.近兩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7.新錄用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需滿最低服務年限;
8.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
3.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4.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的;
5.新錄用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尚在試用期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