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有良好的品行,身心健康;
(三)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5年2月15日以后出生);
(四)報考初中教師崗位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小學教師崗位應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
(五)全額撥款事業(yè)編制在職教師,且現(xiàn)工作崗位與招聘崗位相一致;
(六)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書;
(七)曾獲地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優(yōu)秀教師、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青年教師優(yōu)秀專業(yè)人才、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先進個人稱號之一,或開設過地市級及以上公開課,或參加地市級及以上優(yōu)質課評選、教學技能比賽、基本功比武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等次;
(八)戶籍不限;
(九)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它資格條件。
應聘人員須經區(qū)(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曾受過刑事處罰人員,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且不得應聘的人員,近五年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員,以及法律規(guī)定不得應聘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與其有應回避親屬關系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