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東省教育廳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實施辦法
來源:廣東省教育廳網 閱讀:805 次 日期:2016-01-20 14: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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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教師廳﹝2015﹞3號)、《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結合我省中小學(含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下同)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注冊范圍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經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舉辦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分為首次注冊和定期注冊,教師完成首次注冊后,每5年申請一次定期注冊。試點工作只進行首次注冊。

二、注冊條件

(一)首次注冊合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履行《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的義務,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申請首次注冊前一年度師德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冊合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幼兒園在崗教師;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xiàn);

4.一個注冊周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等量學分;

6.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定期注冊:

1.中止教育教學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師管轄權限經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掛職、借調、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或省規(guī)定的繼續(xù)教育學時;

3.一個注冊周期內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首次注冊時,對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并已在高學段任教且經學校教學考核合格的人員,可先給予注冊合格結論。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冊時,需具備高學段教師資格,否則,必須調整到相應低學段任教或者暫緩注冊。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應在最近一次的注冊受理期再次申請注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1.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的;

2.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三、注冊程序

(一)教師經首次注冊合格后,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或屬地化管理原則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三)申請教師資格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與教育行政部門或任教學校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證明或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四)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與教育行政部門或任教學校簽訂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5.最近連續(xù)五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繼續(xù)教育證書。

一人一年只能對一本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的,按與現(xiàn)任教學段和學科一致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h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

四、相關規(guī)定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二)任教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予以定期注冊的;

2.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四)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五、定期注冊的組織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規(guī)范定期注冊結果的運用。

(三)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四)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五)在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當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應注冊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員不參加注冊。

六、附則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更多信息請查看廣東省教師資格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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