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網(wǎng)校:>>>點擊進入<<<
網(wǎng)校授課:>>>點擊進入<<<
考試書庫:>>>點擊進入<<<
網(wǎng)校以及考試書庫開發(fā)及擁有課件范圍涉及公務員/財會類/學歷類/建筑工程類
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wǎng)絡培訓輔導和全新引進高清3D電子書考試用書。
公共基礎知識是事業(yè)單位考試筆試環(huán)節(jié)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對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應知應會知識的記憶與理解,部分較難的考題還會考查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其中,法律部分作為復習的重點和難點,涵蓋不少基礎但常考的考試概念,需要考生記憶。以下,就繼續(xù)對行政法部分的要點進行總結,主要介紹本章的重難點——行政復議。
7.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本章重難點:行政復議機關及管轄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根據(jù)被申請人的不同,行政復議機關也有所不同。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
這類行政部門的行政復議機關有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兩類,從而出現(xiàn)選擇管轄。法律規(guī)定這種情形下的行政復議機關,由申請人進行選擇。
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復議機關確定,不完全適用上述規(guī)則。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等,實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
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復議機關。
(3)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復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對上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復議機關
①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②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時,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③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④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時,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⑤繼續(xù)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繼續(xù)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對于復議機關,可以簡單記憶為:機關對機關,政府對政府。
8.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更多信息請查看事業(yè)編‖公務員‖考試資料‖考試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