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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暫行規(guī)定》(魯民〔2014〕21號)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當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鼓勵先進、公開公平、積極穩(wěn)妥的方針,實行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四條 考試考核計分辦法,由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第五條 文化考試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考試形式:閉卷筆試。
(二)考試內容:中學語文、數學、政治(含時事政治),其中,初中內容占70%,高中內容占30%。
第六條 檔案考核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檔案考核根據退役士兵檔案有效記載材料和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實行逐項考核,綜合計分。檔案考核起始分為50分。
(二)賦分項目及分值:
1、軍齡。軍齡計算時間,從武裝部或征兵辦批準入伍之日算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止。退役士兵在部隊每服役一年加2分(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加1分,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加2分)。
2、獎勵。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軍發(fā)〔2010〕22號)規(guī)定的獎勵項目加分。在部隊服役期間個人獲嘉獎的加1分,榮立三等功的加5分,榮立二等功的加10分,榮立一等功的加30分,獲軍區(qū)批準榮譽稱號的加40分,獲中央軍委批準榮譽稱號的加50分。獎勵加分按照個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所有獎項中的最高獎項給予一次加分,不累計加分。
3、烈士、殘疾軍人子女,因戰(zhàn)、因公殘疾。烈士子女加5分、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加3分;因戰(zhàn)、因公致殘被評為五、六、七、八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分別相應加10分、9分、6分、5分。
4、艱苦地區(qū)和特殊崗位。符合在艱苦地區(qū)和特殊崗位服役規(guī)定的,每服役1年加0.5分。艱苦地區(qū)和特殊崗位的認定,按照民政部優(yōu)撫安置局等七部門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釋義執(zhí)行。
(三)扣分項目及分值:
1、對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分別減5分、10分、15分、20分。
2、對檔案材料和相關證件不真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不予賦分,情節(jié)惡劣者取消其安置資格。
第七條 考試考核分數計算
退役士兵文化考試分數與檔案考核分數按實際得分的40%和60%計入考試考核總分數。即考試考核總分數=文化考試分數×40% +檔案考核分數×60%。
第八條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將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成績及總成績排名進行公示,在安置計劃內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選崗。出現分數相同時,按以下條件順序排列。(一)軍齡長的排在前;(二)獲獎高的排在前;(三)獲獎次數多的排在前;(四)殘疾等級高的排在前;(五)烈士子女排在前;(六)殘疾等級高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排在前;(七)黨齡長的排在前;(八)職務高的排在前。如以上條件仍不能確定順序,視情況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縣(市、區(qū))安置部門要把退役士兵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成績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門,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門統一上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嚴格檔案考核工作紀律。退役士兵的檔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其檔案材料,未經核實的,不得作為實績考核的依據;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者,要同時提供立功獎章、立功受獎證書、獎勵登記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或者立功受獎通知書和立功喜報。
第十一條 經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的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由市、縣(市、區(qū))按計劃進行安置;未經審核確定的,不得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對象。
第十二條 凡在服役期間因戰(zhàn)、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評為五至八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須經省級傷殘鑒定機構鑒定,并由省民政廳依據鑒定結果確定安置資格。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可根據本暫行規(guī)定,結合本地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5日。原泰安市民政局泰民字〔2012〕5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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