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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三峽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及管理辦法(暫行)》予以發(fā)布,請遵照執(zhí)行。
三峽大學
2014年7月20日
三峽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及管理辦法(暫行)
為加強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建設,規(guī)范導師遴選及管理工作,促進導師提高科研水平和指導研究生的能力,保證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jiān)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以及教育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實際和發(fā)展需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導師是培養(yǎng)高素質創(chuàng)新型人才的重要因素,導師的遴選應有利于為國家培養(yǎng)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有利于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和學位授予質量,有利于發(fā)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
第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導師的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 導師工作職責
第三條 導師工作職責:
一、 熟悉并執(zhí)行國家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與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培養(yǎng)和學位授予等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和培養(yǎng)單位關于研究生工作的決定和安排;恪守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嚴謹治學。
二、 關心研究生德、智、體、美諸方面的健康成長,切實加強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對研究生嚴格要求,加強管理,教育研究生端正學習態(tài)度,注重對研究生學術道德、治學態(tài)度和協(xié)作精神的培養(yǎng)。
三、 參與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制訂;根據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個人培養(yǎng)計劃;指導研究生按培養(yǎng)計劃認真完成學業(yè);注重培養(yǎng)研究生的專業(yè)學習能力、社會實踐能力以及獨立進行科學研究的能力;承擔研究生相應的教學任務;承擔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相關工作;協(xié)助培養(yǎng)單位完成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四、指導研究生選擇研究課題和制定學位論文工作計劃,審查論文開題報告,指導課題研究和論文撰寫;系統(tǒng)審查學位論文,做出學術評價,提出是否同意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意見。
五、承擔所在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的建設和發(fā)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導師遴選條件
第四條 忠誠黨的教育事業(yè),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項規(guī)定,具有強烈的責任感,治學嚴謹,作風正派,為人師表,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
第五條 具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和較高的教學水平,有指導碩士研究生的能力,能講授一門研究生的課程,保證能有充足時間指導研究生。
第六條 申請人須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 并獲碩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其中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申請人應獲博士學位;外語類教師40周歲以下申請者應獲博士學位;體育、藝術類教師45周歲以下申請者應獲碩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 45周歲以上者應獲學士學位和本科學歷;“楚天學子”引進人才和具有博士學位且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申請人不作職稱要求。男性申請人年齡不超過57周歲,女性申請人年齡不超過52周歲。
第七條 科研條件
導師遴選原則上在碩士學位授予權學科范圍內進行,申請者必須同時具備所申請學科科研成果與科研經費兩方面基本條件。
一、 科研成果基本條件
近3年科研成果至少應滿足以下三項條件之一:
(一)學術論文
在中文核心期刊及《SCI》、《SSCI》、《A&HCI》、《EI》源刊,或計算機學會A類會議會議論文(僅對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fā)表學術論文3篇。
(二)學術專著
申請人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公開出版15萬字以上學術專著1部,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SCI》、《SSCI》、《A&HCI》、《EI》源刊,或計算機學會A類會議會議論文(僅對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發(fā)表學術論文1篇。
(三)科研獎勵(含人文社會科學)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完成者,獲得國家級科研成果獎、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有效排名);或者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個人排序在前5位);或者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個人排序在前3位)。
二、 科研經費基本條件
近3年來主持過科研課題,有基本的科研經費保障。工學類申請人年平均科研經費3萬元以上;醫(yī)學、理學、管理學類申請人年平均科研經費2萬元以上;文學、教育學、法學類申請人年平均科研經費0.5萬元以上。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建設和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學?;緱l件的導師遴選條件,并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校外人員遴選我校學術型導師按學?;緱l件執(zhí)行。校內教師已獲外單位學術型導師資格者,向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科研成果和科研經費有效證明材料且經審查合格后可認定為我校學術型導師。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十條 導師遴選工作程序
一、 個人提出申請
申請導師資格者,填寫《三峽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申請表》,并提供經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經費(包括項目申報表、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經費本等)的有關證明材料,其科研成果證明材料由科技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向碩士點學科所在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原則上只能向一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一個學科的申請。
二、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遴選條件對申請人進行初評。分委員會嚴格審核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并投票表決,參加表決的委員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或超過投票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且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及以上的申請者視為通過。名單在培養(yǎng)單位公示三天,無異議后將擬推薦的導師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就申請者是否具有指導碩士生的資格進行審議和投票表決,參加表決的委員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或超過投票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且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及以上的申請者視為通過。投票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發(fā)文公布。
第五章 導師上崗資格審查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導師上崗資格審查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強化崗位意識和競爭意識,以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培養(yǎng)質量為根本,做到評聘分開?;驹瓌t是按需設崗、動態(tài)遴選、公平競爭、擇優(yōu)上崗。
第十二條 導師上崗資格審查工作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導師工作職責和導師遴選條件,每年對導師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主要審核下一年度可支持培養(yǎng)研究生的導師科研經費,學?;緱l件為:工學類3萬元以上;醫(yī)學、理學、管理學類2萬元以上;文學、教育學、法學類0.5萬元以上。
第十三條 所有導師都要接受學校的導師上崗資格審查,在資格審查當年取得導師資格的新增導師不參加當年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結果為兩個等級:通過、未通過。
資格審查結果為通過者,下一年度具備招收研究生資格;資格審查結果為未通過者,停止其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資格。
第十四條 導師上崗資格審查程序
一、個人申請
具有導師資格的教師向培養(yǎng)單位提出申請,填寫《三峽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上崗資格審查表》。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各學科、專業(yè)當年的招生數量,確定當年可上崗的導師崗位數量,制定不低于學?;緱l件的上崗標準,依據對導師的年度資格審查結果,擇優(yōu)聘任,每位導師每屆招收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人。
當年可以上崗的導師名單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將名單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須將制定的上崗標準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審定當年導師上崗資格,每年12月份由學校下文公布可上崗的導師名單。
第十五條 導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度資格審查結果為未通過:
一、連續(xù)三年沒有科研項目及科研經費。
二、連續(xù)三年未招收、培養(yǎng)研究生。
三、在學校或上級部門組織的論文抽查中,其所指導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被認定為“存在問題的學位論文”。
四、不認真履行導師職責,不能保證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
五、發(fā)現研究生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的行為,而導師負有責任的。
第十六條 導師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導師資格:
一、導師資格審查連續(xù)三年為未通過者。
二、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社會公德或學術道德規(guī)范行為者。
三、因導師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發(fā)生重大事故的。
四、導師離退休和調離本校者,不再承擔指導本校研究生工作者,導師資格自動取消。
五、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xù)擔任導師者。
第十七條 對取消導師資格的,恢復其資格需要重新履行遴選導師資格的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導師的遴選和資格審查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12月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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