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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工作,激勵我校研究生勤奮學習、專心科研、全面發(fā)展,促進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zhì)量,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適用對象為取得我校正式學籍,入校學習滿一年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本碩連讀(已進入碩士研究生階段學習滿一年)、碩博連讀(已進入博士研究生階段學習滿一年)的研究生均可參加相應的國家獎學金評選。
休學期間的研究生以及由于課程學習或科研工作未達到畢業(yè)要求而延期畢業(yè)的全日制研究生均不參加國家獎學金的評選。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思想品德優(yōu)良;
(二)綜合測評排名在學院前30%(含30%)以內(nèi);
(三)學習勤奮,所學課程成績優(yōu)異,學位課程平均成績85分(含85分)以上,在讀期間沒有不及格課程;
(四)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富有團隊協(xié)作精神;
(五)嚴格遵守校紀校規(guī),自覺維護學校正常秩序;
(六)積極投身科學技術研究,開拓創(chuàng)新,成績突出并符合下列科研條件:
1. 博士研究生:理工農(nóng)類博士研究生須在SCI或EI源期刊發(fā)表有學術論文;人文社科類博士研究生須在CSSCI及以上刊物發(fā)表有學術論文。
2.碩士研究生:理工農(nóng)類學術型碩士研究生須在全國中文核心二級頂尖期刊及以上發(fā)表有跟本專業(yè)相關的學術論文;人文社科類學術型碩士研究生須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旬刊除外)及以上發(fā)表有跟本專業(yè)相關的學術論文。三年制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要求與學術型相同;兩年制和兩年半制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須在公開發(fā)行的學術期刊(中文旬刊除外)發(fā)表有跟本專業(yè)相關的學術論文。
科研論文不達標,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滿足科研條件:1參與完成國家級、省部級項目,且該項目獲得省級三等以上獎勵;2主持完成應用研究項目,并給學校帶來一定的經(jīng)濟效益(5萬元及以上,需提供學校財務處證明);3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獲得一項國家發(fā)明專利授權;4參加各類單項競賽,獲得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
學術期刊、科研獎勵、科研項目以科技處或社科處提供的認定標準為準。所有科研成果的知識產(chǎn)權必須歸河南師范大學。以學術論文申報獎學金,作者單位須以河南師范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申報人須是第一作者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
第六條在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國家獎學金評選:
1.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
2.不講文明,道德品質(zhì)惡劣;
3.習練邪教或參加非法組織;
4.抵制學校開展的活動,利用網(wǎng)絡等手段攻擊黨和政府以及學校聲譽,或利用網(wǎng)絡傳播謠言;
5.違反學術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
6、故意欠費或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者。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名額分配
第七條學校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學校領導為組長,研究生學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學院主要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導師代表為成員。職責是: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diào)、監(jiān)督學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職責是: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日常事務,統(tǒng)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學院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委員,分管副院長、副書記為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工作秘書、輔導員、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為成員。
第八條各學院根據(jù)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和本辦法,制定本學院評審細則,報研究生學院備案。
第九條 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和初評,并向學校提出推薦名單。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對學院提交的推薦名單及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第十條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根據(jù)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各學院研究生規(guī)模、培養(yǎng)質(zhì)量等情況,制定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二條所有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提交成績單、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并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jīng)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各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對本學院符合條件的研究生進行初審,根據(jù)學校分配的名額確定本學院推薦獲獎研究生名單,在本學院內(nèi)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件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件3),將推薦獲獎研究生名單及評審支撐材料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學院上交名單進行審查匯總后,上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全校匯總名單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名單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研究生對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各學院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組織評選,對于不符合評選條件被推薦的將直接取消申請人的獲獎資格,相應名額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調(diào)配到其他學院。
第五章獎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國家獎學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資助特別優(yōu)秀的研究生。??顚S茫邮茇斦?、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該生在校期間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已發(fā)放獎勵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榮譽證書及獎金,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若研究生所在學院弄虛作假,學校將對該學院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相應處理并通報全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獲得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不再參加當年其它類別的獎學金評選。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在讀期間原則上只能獲批一次國家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師范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南師范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授權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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