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shù)線,即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應自2007年12月1日起20日內,向報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頒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申請,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戶籍在放寬報考學歷條件地區(qū),符合放寬合格分數(shù)線條件并在異地報考的申請人,應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證、準考證及成績通知書,7日內到報考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本人報名信息資料調轉到戶籍所在地的確認手續(xù),然后到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頒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申請。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遞交申請及資格審核的有關材料。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yè)資格授予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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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矸葑C及復印件。符合放寬報考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shù)線條件的申請人,還須提供本人戶口簿(由受理申請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由受理申請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3張;
?。ㄎ澹┧痉ㄐ姓C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jīng)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頒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資格申請,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