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guī)定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941 次 日期:2014-02-07 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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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jù),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xiàn)。

能,是指業(yè)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tài)度和勤奮敬業(yè)的表現(xiàn)。

績,是指工作的數(shù)量、質量、效益和貢獻。

第四條 考核標準以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jù)。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yōu)秀:正確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業(yè)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yè)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yè)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shù),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條 對國家公務員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瑣。

第八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

第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jù)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擔任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公務員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的資格,并發(fā)給一定數(shù)額的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或連續(xù)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國家公務員在現(xiàn)任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依據(jù)年度考核結果按本規(guī)定晉升級別和工資檔次的,從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開始執(zhí)行。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fā)給一個月的獎金。

(五)國家公務員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或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并執(zhí)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

(二)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guī)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將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考核機構

第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由部門負責人、本部門人事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組成。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人數(shù)不少于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jiān)督本部門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各部門的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人員、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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