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寧波市全國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應試須知等材料公告
來源:寧波考試網(wǎng) 閱讀:951 次 日期:2013-10-10 11: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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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國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應試須知

2013年全國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于10月12-13日舉行,考生須按照準考證上的時間和考場安排參加相應科目的考試。本次考試各科目試題為客觀題,均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卷上作答成績無效。考試時書籍資料、手機等通訊工具、快譯通、商務通等一律不得帶入考場。

現(xiàn)將考試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考試前的準備

(一)認真核對下載的準考證各個欄目(特別是專業(yè)、報考科目及老考生的檔案號),發(fā)現(xiàn)錯誤,立即向寧波市人事考試辦公室技術部(地址:興寧東路228號寧波人力資源大廈B415室電話:87131622)提出更正。

(二)由于答題卡上的答題情況是通過光電閱讀器進行識別的,不規(guī)范的填涂或修改處未擦干凈都可能影響考試成績,因此參考人員應仔細閱讀下面的答題方法,按照本須知要求進行答題。如有疑問,請在考試前向寧波市人事考試辦公室詢問。

(三)考試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鋼筆(簽字筆)、2B鉛筆(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劃破答題卡)、軟橡皮(最好是繪圖橡皮)、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嚴禁用各種彩色筆和碳素鉛條代替2B鉛筆。

鋼筆(簽字筆)用于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寫漢字或數(shù)字;鉛筆用于填涂信息點;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鉛筆印跡。

(四)事先熟悉考點,以下為考點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公交線路:

考點名稱 考點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可到達公交路線
寧波人力資源大廈 興寧東路228號 87142860 3路、903路、116-1路到巡特警支隊、寧波人力資源大廈站

(五)考前三十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或軍官證)、護照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得入場,無身份證者須持臨時身份證、護照或當?shù)嘏沙鏊鼍叩膽艏C明(證明上須貼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蓋當?shù)嘏沙鏊驊艏行牡挠≌拢﹨⒓涌荚嚒?/P>

(六)考生須妥善保存準考證,以便屆時(約考后三個月)憑準考證點擊浙江人事考試網(wǎng)(www.zjks.com)查詢考試成績。

二、答題方法

(一)考試時,應考人員在拿到試卷的同時將得到一張答題卡,答題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試卷答題信息。

(二)拿到答題卡后,應首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在答題卡姓名欄空白處填寫姓名漢字,在準考證號空白格內填寫準考證號阿拉伯數(shù)字,一格一個數(shù)字(共12位),在科目代碼空白格內填寫科目代碼(每份試卷卷首的指導語均有科目代碼列出)。然后用2B鉛筆涂黑準考證號、科目代碼數(shù)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

(三)考試正式開始后,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后在答題卡相應題號下涂黑所選答案項的信息點。一定要看清答題卡上題號的排列順序再涂選項,不要錯位。

(四)填涂技巧:為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涂的信息點,填涂時用鉛筆橫向涂寫數(shù)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為準。

(五)最后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錯誤,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項

(一)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開考六十分鐘后才能交卷出場;考試過程中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許可不得離開考場。

(二)拿到試卷、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是否有缺頁、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向監(jiān)考人員提出更換。

(三)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答題卡,也不要弄破試卷,不得在答題卡上打草稿、做標記,否則,會影響考試成績??荚嚱Y束后,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

(四)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得帶入考場,保持考場安靜,考場內不得吸煙,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換答案;應考人員如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有關條款處理。

(五)同一考生參加不同科目考試的準考證號和考場號均不一致,請考生務必按各科目考號找準自己的座位入座,同時在本考場的《考生座次表》上本人簽名的相應欄目上簽字,并在答題卡上準確填、涂本人本場次的準考證號。

(六)考點不能提供停車場地,請考生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點,駕車的考生請自行解決停車問題。

(七)準考證請妥善保存,以便下一年度報考時使用。

注:請考生切記攜帶普通計時手表、黑色字跡鋼筆(簽字筆)、2B鉛筆、橡皮及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2013年全國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及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同時在《考場座次表》上核對簽名。

二、應試人員只準攜帶本人準考證、身份證、黑色字跡鋼筆(簽字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參加考試。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資料、提包等物品帶至座位??荚嚻陂g,發(fā)現(xiàn)手機等通訊工具帶至考位的,一律按違紀處理。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60分鐘后才能交卷退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

四、應試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不得離開座位。

五、考試開始前和考試結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須用黑色墨水筆書寫姓名、準考證號,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上相關的信息點及作答客觀題,不得在答題卡上作任何標記。

七、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缺損、錯裝、字跡不清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傳遞資料,嚴禁交頭接耳、窺視他人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和答題卡。

九、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將試卷內容和答題信息傳出考場。

十、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翻放,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收卷簽字后,方可離場。嚴禁將試卷和答題卡帶出考場。

十一、在評卷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或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shù)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jù)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十二、除正副主考、巡視、巡考和本考場監(jiān)考等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jīng)主考批準不得進入考場。

十三、應試人員必須遵守本考場規(guī)則,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管理。否則,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十二號令》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中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在評卷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jù)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shù)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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