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提交材料
1、教學成績獲獎證書,指發(fā)證日期在2011~2012、2010~2011、2009~2010、2008~2009、2007~2008五個學年度,每個學年度的具體時間范圍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以在職高中教師身份參加選聘的教師教學成績證書只提交獲得市級(指市教育局或者市教科所)表彰的教學工作一、二、三等獎和進步獎、鼓勵獎或名次獎。
以初中在職教師身份參加選聘的教師教學成績證書只提交獲得縣級(指縣教育局或縣師訓中心)表彰的教學工作一、二、三等獎和進步獎、鼓勵獎或名次獎。
2、省、市、縣青年骨干教師培養(yǎng)合格證書或骨干教師證書。
3、各級表彰證書,包括省、市、縣黨委、政府表彰證書和省、市、縣教育部門與組織、宣傳、人社部門聯(lián)合表彰證書或者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單獨表彰證書。具體要求是:發(fā)證日期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優(yōu)秀教師、先進教師、名師、拔尖人才、星級名師、學術技術帶頭人、德育工作者、班主任、教育工作者,其它榮譽稱號的證書不在提交之列。
4、年度考核優(yōu)秀證書(年度考核結果確認備案表),時間要求是從2008年至2012年。
以上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考核結束后原件將退還應聘教師。材料放置順序從上到下為:考核評分表→榮譽稱號→教育教學質量表彰→年度考核優(yōu)秀證書(確認備案表)。
二、業(yè)績考核辦法
1、滿分為100分(實際加分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計算)。
2、按下列項目考核加分:教學成績、青年骨干教師、表彰情況、年度考核情況四個方面。所有加分均憑借申報教師所提供的相關原件材料加分。
(1)教學成績考核計分。教學成績獲獎證書納入考核的時間限定為發(fā)證日期在2011~2012、2010~2011、2009~2010、2008~2009、2007~2008五個學年,每個學年的具體時間范圍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面向縣內(nèi)外在職高中教師選聘的業(yè)績考核辦法是:個人所任教的高中教學工作(必須與所申報的高中教師學科相一致),獲得市級(指市教育局或者市教科所)表彰的教學工作一、二、三等獎和進步獎、鼓勵獎,分別計15、12、10、6、4分。同一學年任教多個班級同時獲獎的,只計最高分,五個學年的最高分相加為本項得分。(教學等級獎如果是以名次發(fā)獎,則1至2名為一等,3至4名為二等,5~6名為三等,7~8名為進步獎,9名及其以后為鼓勵獎)。
面向縣內(nèi)初中教師選聘的業(yè)績考核辦法是:個人所任教的初中教學工作(必須與所申報的高中教師學科相一致),獲得縣級(指縣教育局或者縣師訓中心)表彰的教學工作一、二、三等獎和進步獎、鼓勵獎,分別計15、12、10、6、4分。同一學年任教多個班級同時獲獎的,只計最高分,五個學年的最高分相加為本項得分。(教學等級獎如果是以名次發(fā)獎,則1至2名為一等,3至4名為二等,5~6名為三等,7~8名為進步獎,9名及其以后為鼓勵獎)。
(2)骨干教師考核計分。申報教師屬于省、市、縣青年骨干教師(獲得培養(yǎng)合格證或骨干教師證書),按照5、4、2計分。記分不累加,就高不就低。
(3)表彰情況考核計分。申報教師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省、市、縣黨委、政府表彰(指:優(yōu)秀教師、先進教師、名師、拔尖人才、星級名師、學術技術帶頭人、德育工作者、班主任、教育工作者,其它榮譽稱號不在計分之列,下同),按省級5分、市級3分、縣級2分計分,同一自然年度只計一次最高分,五個年度的合計分計入總分;申報教師獲得省、市、縣教育部門與組織、宣傳、人社部門聯(lián)合表彰或者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單獨表彰,按省級3分、市級2分、縣級1分計分,同一自然年度只計一次最高分,五個年度的合計分計入總分。
(4)年度考核情況計分。申報教師從2008年至2012學年,每有一學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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