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學:高等教育管理體制(2)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 閱讀:3421 次 日期:2009-08-29 13: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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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高等學校的管理體制

一、高等學校的管理模式

高等學校管理包括學術管理和行政管理。根據(jù)各國高校在兩者間存在重心上的差異,其內部權力結構可大致歸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歐洲大陸模式

即一種以學術權力為主,高校內部權力重心明顯傾向于基層教學和研究單位,并深刻體現(xiàn)了學術權威影響的高校管理模式。由于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意大利等大多實行的是中央集權制,德國則傾向于州政府管理,高校在校級層次上校長的權力很有限,其工作多為事務性,他可以就高校有關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由校務委員會一類的機構討論決定。在基層,講座教授的權力很大,操縱著基層包括經費使用、人員安排等大權,中央政府或州政府一般與基層間直接發(fā)生聯(lián)系。在學部和學校層次上,主要由教授組成的學部委員會、大學評議會(德國)、學部理事會、大學理事會(法國)來行使決策和協(xié)調的權力。因此在該模式中,教授和教授群體處于學校的權力中心,而行政部門幾乎沒有什么權威。

(二)美國模式

二、我國高等學校的管理體制

(一)我國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

我國高校的領導體制主要反映的是在高等學校舉辦者、辦學者兩者間的權力和職責關系,黨委和行政部門間的關系,以及高校行政系統(tǒng)和學術系統(tǒng)之間的關系等一些基本關系范疇,它是高等學校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

1.我國高等學校領導體制的歷史沿革

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幾經變革:

1950一1955年期間實行校長負責制,強調由校長負責高校內部全部工作,并對黨和國家負責;

1956—1960年期間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院)務委員會負責制,由校長主持,集體領導;

1961—1966年期間,實行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院)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尤其強調黨是學校工作的領導核心,實行黨對高校的統(tǒng)一領導;

1966—1978年為文革期間,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的“革命委員會”制,高校權力結構出現(xiàn)混亂;

1978—1984年期間,則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

1984年開始,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在部分高校實行校長負責制的試點;

1989年后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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