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違紀舞弊處理辦法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成績和調(diào)動資格: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試卷上填寫他人姓名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場內(nèi)吸煙、喧嘩或有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有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6、接傳答卷、答案或者抄襲他人答案或者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的;
7、將試卷、答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或者撕毀試卷、答卷的;
8、在評卷中被認為雷同卷的;
9、考生由他人替考的;
10、利用無線通訊工具作弊的;
11、拒絕或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12、威脅考試工作人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13、偽造證件、證明以取得考試資格的;
14、有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違紀舞弊舉報電話:0595-23898249(縣教育局紀檢監(jiān)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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