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就現有特定技術權益的轉讓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具體地說 ,是指以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為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技術轉讓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生產實踐經驗不同關系主體之間的傳遞和擴展。但這種傳遞與擴展,又必須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的形式,如圖紙、技術資料、磁帶、樣機等,是口頭傳授或示范動作。技術轉讓同時也是一定技術權益轉移,采用合同形式把專利 申請權、使用權、專利技術或蜚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轉移給受讓方,并且,所轉讓的一定是某一項技術成果,而不是利用公開的技術知識為對方提供咨詢服務。
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征:
1.轉讓的技術必須是一項或幾項特定的技術方案,即某一種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或改進的方案。
這些技術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技術指標、特定的功能 特定的使用或生產方法等具體特征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2.轉讓的技術必須是現有的。
作為可以轉讓的技術,必須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一項技術方案如果僅僅是一種設想,不論其在理論上多么完善,所設想的實用價值多大,如果設想者本人尚未掌握,無法運用于生產、科研實踐、只能作為有等開發(fā)的技術,是無法轉讓給他人的。正在開發(fā)的技術,還未能為人們所掌握,其各種性能和技術指標尚未確定和穩(wěn)定,也不能作為技術轉讓 。
3.轉讓的必須是權利化的技術方案。
所謂權利化的技術方案是指那些通過法律或合同合法地設定了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以及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方案。技術的轉讓,從實質上說,是權利的轉讓。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具有權屬的技術,如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轉讓權等。普通技術人員已經掌握的技術、專利期滿的技術等屬于社會公知的技術,不能成為技術轉讓的標的。
4.合同救濟的主要方式 是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原則上,轉讓的技術都有實施的可能性,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技術達不到工業(yè)實施的目的,但是前期投入又無法收入或轉化,更無無法恢復原狀。因而,基于技術轉讓合同產生糾紛,救濟的主要措施是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當事人權利義務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讓與人的主要義務:(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專利權移交給受讓人。當然,專利權中的人身權并不因專利權的轉讓而轉讓。(2)保證自己是轉讓專利權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專利權的真實、有效。(3)按合同約定交付與轉讓的專利權有關的技術資料,并向受讓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4)保密義務。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向讓與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讓與人的主要義務為:(1)將合同約定的專利申請權移交受讓人,并提供申請專利和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需要的技術情報和資料。(2)保證作為申請權標的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讓與人自己或自己與他人合作通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合法獲得,或者通過委托開發(fā)合同獲得,即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3)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為:(1)向讓與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2)按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
讓與人的主要義務:(1)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即是自己提出專利申請、經專利機關審查后授予了專利權的技術,或者是讓與人通過合法的轉讓合同獲得。(2)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能夠達到約定的目的,并許可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3)交付與實施該項專利技術有關的資料,并按約定提供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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