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云南省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誠信承諾書
來源:云南考試網(wǎng) 閱讀:3315 次 日期:2009-07-15 09: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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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仔細閱讀云南省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公告及招考簡章,清楚并理解其內(nèi)容。 在此我鄭重承諾:

一、自覺遵守有關規(guī)定及政策。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安排,不舞弊或協(xié)助他人舞弊。

二、真實、準確地提供本人個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同時準確填寫及核對有效的手機號碼、聯(lián)系電話、通訊地址(E-mail地址)等聯(lián)系方式,并保證在考試期間聯(lián)系暢通。

三、對于報名系統(tǒng)自動生成并提供給個人的信息(如報名序號),自行妥善保管。

四、不弄虛作假。不偽造、不使用假證明、假證書。

對違反以上承諾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附: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已報名參加考試人員的相關處理措施

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已報名參加考試人員的相關處理措施

1、未真實、準確地提供個人信息、證明資料、證件等相關材料或未準確提供有效的手機號碼、聯(lián)系電話、通訊地址(E-mail地址),造成信息無法傳遞的,由考生自行承擔可能的無法知曉筆試成績、無法進行面試、體檢、考核或錄用等的相關后果。

2、本人對個人信息泄露產(chǎn)生的后果負責。

3、對個人信息弄虛作假,或偽造、變造、使用假證明、假證書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視情節(jié)輕重,對違規(guī)人員分別予以取消本次考試或錄取資格并登記為本次考試作弊人員(5年內(nèi)本省禁考公務員)、建議原單位予以開除處分,并通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在全國范圍內(nèi)處以5年公務員禁考的處分。

(2)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未在報名表中設置但已公示的相關標準及規(guī)定,考生若明知自身達不到條件卻執(zhí)意報名,經(jīng)查實本人達不到標準的,按填報虛假信息處理(至少處以5年在本省范圍內(nèi)禁考公務員的處罰,如為省外考生,將告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至少處以5年在全國范圍內(nèi)禁考公務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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