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優(yōu)化我市公安干部隊伍結構,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2013年面向全市公安機關“公推差選”副處級領導干部簡章。
一、選拔名額
副處級領導干部6名。
二、選拔范圍
全市公安機關符合條件的在職在編民警。
三、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2.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公安業(yè)務,組織協(xié)調和管理能力較強;
3.任職及年限要求:現(xiàn)任副調研員或正科級職務滿3年以上(2010年6月1日及以前任職);
4.年齡在50周歲以下(1963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5.中共黨員,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7.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公安工作需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審查的;
2.在黨紀、政紀處分所規(guī)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內的;
3.其他不適宜提任的。
四、步驟和程序
(一)公開推薦(6月13日前完成)
公開推薦采取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個人自薦三種方式進行,三種推薦方式具有同等推薦效果。
1.組織推薦。各縣公安局黨委、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黨委、平桂分局黨委、交通警察支隊黨委、巡邏警察支隊黨委和市公安局局屬內設機構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并填報《2013年賀州市公安機關競爭性選拔副處級領導干部推薦登記表》。
2.群眾舉薦。各級干部均可向組織舉薦優(yōu)秀干部。群眾舉薦須有5名以上干部共同舉薦,填報《2013年賀州市公安機關競爭性選拔副處級領導干部推薦登記表》并署名。不署實名的舉薦提名無效。
3.個人自薦。個人自薦須填報《2013年賀州市公安機關競爭性選拔副處級領導干部推薦登記表》并署名。不署名的為無效推薦。
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和個人自薦采取直接向賀州市“公推差選”副處級領導干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推辦)推薦的方式進行。
(二)資格審查(6月中旬完成)
市公推辦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同時對符合資格條件人員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分數(shù)低于60分的,不得進入差額遴選環(huán)節(jié)。
(三)差額遴選(6月下旬完成)
選拔名額與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人數(shù)的比例不低于1∶5。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人數(shù)達到比例要求的,則進行差額遴選;如符合條件的初步人選數(shù)與選拔名額之比達不到5:1的,則按符合條件的初步人選數(shù)與選拔名額5:1的比例重新確定公推名額數(shù)。
1.比較遴選。市公推辦組織評審會對資格審查合格人選進行比較遴選,按照選拔名額1∶4的比例,產生進入競職答辯階段的人選。
2.競職答辯。采取結構化方式進行競職答辯,并邀請部分干警旁聽。每名競職人選答辯時間為10分鐘,滿分100分。
3.資格測試。競職答辯結束后,答辯人選參加資格測試,測試分為計算機測試和廉政知識測試兩項,資格測試不計入總分,每項滿分100分,每項測試合格分數(shù)為60分,有一項達不到60分的,取消其競職資格。
根據(jù)競職答辯成績高低,按選拔名額1∶2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
(四)差額考察與決定任用(6月底前完成)
1.差額考察。組織考察組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市委組織部部務會根據(jù)考察情況,按照選拔名額1:1.5比例,提出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票決人選名單。
2.差額票決。召開市委常委會議,市委常委會成員從考察人選中按照選拔名額1:1比例投票表決產生擬提拔人選。
3.任前公示和任職。對擬任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沒有發(fā)現(xiàn)影響任職問題的,由市委根據(jù)人崗相宜和結構需要確定具體職位。